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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3708/2014-00003 分          类: 江苏省地方政策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科技厅 发 文 日 期: 2014-08-18
标          题:
【本厅规范性文件】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科技信用
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苏科计发〔2014〕185号
公 开 形 式: 公 开 方 式: 主动公开
主   题   词: 时          效: 有效

【本厅规范性文件】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科技信用
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18 17:24   浏览次数:

苏科计发〔2014〕185号

各市、县(市)科技局(科委),省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部署,按照省政府信用管理“三个办法”要求,省科技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8月18日

附件

关于加强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部署,按照省政府信用管理“三个办法”要求,现就加强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是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的重要任务。科技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石,只有健全科技信用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好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二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主动适应深化科技行政管理改革的新要求,推动科技管理向营造创造创新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三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信用体系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释放创新活力。四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及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措施。通过管理机制创新,加强评价和监督,强化制度约束,规范各级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提升科技计划的整体管理水平,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及科研不端行为。

(二)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围绕省政府信用管理“三个办法”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制度,加快建立职责明晰、规范公开、监管有力、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信用体系。到2015年,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中全面实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和信用审查制度,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科技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省科技信用信息共享和对失信行为的联动监管,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实守信观念明显得到加强,全省科技系统文明守信的良好风尚基本形成,科技信用体系日趋完善。

(三)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尊重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客观规律,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让守信者得到鼓励、让失信者付出代价,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创新活力的良好环境。三是坚持规范高效。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强化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信用管理,加强对科技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实现全省科技信用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四是坚持统筹管理。加强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搭建科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平台,把科技信用信息使用贯穿于科技计划与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预算、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二、科技信用管理的对象和依据

(四)科技信用是指从事科技活动人员、单位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单位或机构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科技信用管理的对象指实施和参与省、市、县(区)等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以及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五)科技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经费匹配等正式承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等。

三、建立科技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逐步建成全省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

(六)科技信用管理的基础是科技信用信息,科技信用信息包括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基本信息指相关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期限与支持经费等,良好信用行为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实施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中得到的奖励,不良信用行为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实施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中的不当行为以及所受到的处理情况等。

(七)科技计划相关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加强研究,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分别建立信用指标体系并确定评价方法,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评估机构等进行信用评价。不良信用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级别。

(八)建立科技计划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省科技信用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设计,指导建立全省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对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针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评估机构等分别建立信用数据库,做到真实、完整和准确,进行定期更新和动态维护,并定期将信用数据库报送省科技厅,实现在全省科技系统中对不良行为的联动监管。

四、加强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把科技信用作为各级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九)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是信用信息的主要收集、管理和应用部门。信用管理应与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科技绩效管理等方面有机结合。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预算、验收等关键环节中,应对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或评价,并使之成为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明确“奖优罚劣”激励导向。对于信用良好者,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上一级科技计划项目等应予以优先;对于信用不良者,要加强监督管理,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立项标准、取消相关资格1-3年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将记入信用“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五、推进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

(十一)积极推进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要以提高失信成本为基本出发点稳步推进科技信用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对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明确信用管理的对象、依据、内容、信用结果使用,以及信用信息框架、评价标准和管理方式。

(十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失信程度的分类,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保障守信者的权益。

(十三)按照全省信用建设部署要求,建立与各级社会信用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建立信用承诺、信用报告和信用审查制度,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等过程中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出具信用承诺或信用报告。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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