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史国君、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邵进、省科技厅副厅长刘波,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向社会进行发布、作出解读并接受记者和科技工作者提问。
关于《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史国君: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于2000年10月施行、2010年9月进行过修正,此次全面修订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最新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回应科技成果转化实践发展的需要。条例共8章62条,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紧围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按照落实改革部署、固化有效经验、破解实践难题的思路,重点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提升,构建了系统化的制度保障。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引导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发挥收益分配机制激励作用、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措施等,对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的通道,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回答提问
江苏新闻广播记者提问:能否介绍一下我省此次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背景,以及这部条例与其他省份立法相比,有哪些主要特色?
邵进:现行《条例》2010年修订,已过去十五年时间,在权属关系、利益分配、激励机制、转化路径等方面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现实需求,尤其是缺少全链条、全流程贯通的制度设计和规定,亟待修改完善。本次《条例》修改,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推进机制。
条例的主要特色有:更加体现改革精神。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等改革要求,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以立法形式对我省实践成功经验予以固化,着力破解“不想转”“不敢转”“不会转”等难题,努力为我省科技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更加深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注重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等“四个对接”, 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大技术研发和转移转化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更加突出法治思维。既对标国家法律,又观照江苏实践,固化实践检验成效显著的改革成果,积极回应各类主体的诉求关切,有效调节成果转化中的权属界定、利益分配等问题,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让科技人员吃下“定心丸”、解除后顾之忧,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的旺盛热情和澎湃动能。
现代快报记者提问:科技成果转化涉及权属界定、评估定价、转化实施、收益分配等多环节、多主体,能否介绍下这些内容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是如何体现的?
刘波:《条例》充分体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链条推进和全流程贯通。从转化主体上来说,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规定了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可自主选择。对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强调了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对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对企业,明确要“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对应用类科技项目,明确要求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等,明确支持培育优质市场化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多样化服务,支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从转化环节上来说,《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权益归属,规定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归属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职务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归属单位。以专章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对一般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的路径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健全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通过多种途径推广标准化评价,提高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并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建立覆盖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的管理制度,促进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等。《条例》还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中用于奖励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南京师范大学科研院副院长沈飞提问:我注意到《条例》中提到“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这应该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在法规中明确要求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
刘波:赋权改革是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制度创新。2020年5月部署启动国家赋权改革试点,我省南京大学等4家单位参加试点;2023年12月,我省遴选14家高校院所开展省级赋权改革试点,逐渐探索形成赋权改革有效路径和经验做法。今年年初,又在全省范围全面启动实施“赋权改革2.0行动”,将赋权改革范围扩大至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并梳理形成系列赋权路径、出台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赋权操作流程和行为,取得积极成效,为《条例》修改提供重要法治基础。本次修改的《条例》对赋权改革作出重点部署:在立法层面上,首次明确提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释放出大力推进赋权改革的强烈信号,提出“本省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全国范围内首次在法规中明确要求高校院所开展赋权改革,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将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同时“支持其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显示出大力推进赋权改革的积极担当;保障赋权改革落实到位,明确“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所在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所有权份额、使用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及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离职后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等重要事项”。
人民与权力记者提问:从前面的介绍我们知道这部法规对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都有很重要的作用,能否介绍下一步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邵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将抓好条例实施的重要契机,深入开展宣传解读,召开条例解读会,广泛开展宣传培训,组织专门人员深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及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对《条例》进行针对性讲解,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充分掌握和运用《条例》的政策红利,确保制度性政策红利从纸面转化为发展动能。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和监督问效,推动政府部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机制,出台贯彻落实举措,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衔接顺畅、同向而行,充分发挥条例的法治保障作用。强化《条例》实施情况检查,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督导评估机制,定期对有关单位以及重点高校院所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条例》的每一项条款都能转化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切实举措。着力优化成果转化环境。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为核心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单位及科研人员评聘、晋升的重要依据。完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拓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范围,推动更多部属高校院所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参与赋权改革,进一步提升广大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畅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的渠道,并完善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的职称评定体系,培养一支专业的“技术经理人”队伍。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环境,建立审慎包容的监管和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于探索的改革者解除后顾之忧。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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