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关于中介机构成立年限咨询 |
内容 |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其中“3年以上”如何界定,事务所2021年8月成立,今年是否满足3年以上条件?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根据本人理解,2021年8月成立,2024年应当符合中介机构年限条件,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
提交时间 | 2024-07-03 20:33:11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4-07-09 09:45 | ||
内容回复 | 您好,我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025-83359254)联系您,告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组成,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要求由省财政和省税务局进行审核,具体可咨询省财政或省税务局,并告知相关联系方式。感谢您对江苏科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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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