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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3708/2012-00002 分          类: 江苏省地方政策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科技厅 发 文 日 期: 2012-12-08
标          题:
【本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科技
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苏科高〔2012〕325号
公 开 形 式: 公 开 方 式: 主动公开
主   题   词: 时          效: 废止

【本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科技
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16:03   浏览次数:

苏科高〔2012〕32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市、区)委宣传部,各市、县(市、区)文广新局;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和《江苏省文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规范文化科技产业园建设,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特制定《江苏省文化科技产业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2012年12月8日

江苏省文化科技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精神,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提高文化科技创新能力,发挥产业园产业集聚、项目孵化和示范引导作用,促进新兴文化产业跨越发展,规范我省文化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的申报、确认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业园是指从事科技与文化融合相关工作,依托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科技研发能力强的文化科技企业,建立起来的特色产业集群或具有鲜明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特征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产业园确认原则:企业主体、鼓励创新;统筹规划、集约发展;政府引导、择优扶强。

第四条  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和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产业园的确认、指导和管理工作,并在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平台建设、信息服务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各省辖市科技局(委)和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产业园建设。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产业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科学可行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形成明确的产业园形态,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人员具有文化科技产业培育的知识积累和服务经验;

(三)具有产权明晰、基础设施完善、可自主支配的产业园空间载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文化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占60%以上;

(四)产业园内企业文化产业特色鲜明,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文化与科技融合效果显著;

(五)产业园内已聚集不少于50家文化科技企业,文化科技企业占产业园企业总数的60%以上;

(六)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产业园建设,已出台有关支持产业园发展的相关管理文件和具体优惠政策;

(七)有专业的配套服务体系,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孵化、信息、融资、咨询、展示、交易、国际合作等方面服务。

第三章  申报与确认

第六条  我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的产业园均可申报。

第七条  申报产业园需认真填写《江苏省文化科技产业园认定申请表》。产业园申报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产业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以及近两年的审计报告、近两年的科研成果、专利及获奖情况等。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产业园公章。

第八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产业园,可由所在地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属产业园可经省有关部门直接申报。

第九条  产业园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产业园确认程序:

(一)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文广新局会同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产业园材料进行初审。省科技厅会同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省科技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会同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上报材料,提出评审意见,根据需要可对产业园进行实地考察。

(三)省科技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确定产业园名单,会同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审定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产业园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和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上一年度建设发展情况。省科技厅和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产业园检查。

第十二条  产业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和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对确认资格予以撤销:

(一)对检查中存在问题整改期满仍不能解决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的;

(三)宣传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损害消费者利益,形成一定危害的;

(五)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文化服务以及其他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上报建设发展情况的;

(七)其他应当撤销确认资格的行为。

第十三条  涉及产业园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科技厅和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把产业园作为全省优先发展的园区基地,享受省科技产业园和文化基地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产业园积极申报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及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等科技计划及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优先扶持省重点文化科技产业园,重点支持园区公共技术平台、信息平台和宣传推广等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加大对产业园金融支持力度,国家政策性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对产业园内文化科技企业优先给予贷款融资支持。推动产业园内省文化科技企业优先上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和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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