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科高发〔2014〕80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拓展“八项工程”的若干意见》精神,引导更多金融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8号)和《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苏科高〔2013〕264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为进一步丰富试点工作内涵,深入推进“苏科贷”工作,省科技厅、财政厅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
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是拓展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8号)和《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苏科高〔2013〕264号),为深入推进“苏科贷”试点工作,进一步丰富试点工作内涵,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原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为目标,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以提升我省科技型企业竞争力为重点,聚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风险补偿资金为手段,构建差别化的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大力发展以“首贷”为重点的科技信贷,为全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1、省市县联动,建立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引入10家以上合作银行,力争到“十二五”末,引导合作银行年度发放科技贷款200亿元左右,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2万家左右,贷款年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
2、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差别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形成覆盖全省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贷款工作体系和合作银行体系,将“苏科贷”打造成为全国科技贷款的知名品牌。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
逐步增加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财政设立地方配套专项资金,省市县联动,共建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
(二)建立差别化的风险共担机制
以着力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创新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模式,建立差别化的责任分担机制和多层次、多元化的风险共担体系。
1、省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以下简称“省级备选企业库”)或符合其条件的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方式(“苏科贷”Ⅰ)
(1)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首贷企业,省地资金承担9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运作模式:省、地、银行三方共同分担风险,省地资金共承担9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省地资金各承担45%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10%的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以非变现知识产权质(扣)押和企业高管个人房产非足额抵押等方式,由合作银行予以企业贷款支持。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2)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续贷企业和年销售收入2000-5000万元(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地资金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运作模式:省、地、银行三方共同分担风险,省地资金共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省地资金各承担4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20%的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以非变现知识产权质(扣)押和企业高管个人房产非足额抵押等方式,由合作银行予以企业贷款支持。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3)未建立省地合作机制地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省级资金与银行直接合作,省级资金承担45%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运作模式:未设立地方资金的地区或地方资金配套不足的地区,合作银行可以直接与省级资金合作支持企业。所放贷款,省级资金承担45%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55%的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以非变现知识产权质(扣)押和企业高管个人房产非足额抵押等方式,由合作银行予以企业贷款支持。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10%。
原则上同一企业享受“苏科贷”Ⅰ政策支持不超过3次。
2、地方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以下简称“地方备选企业库”)内企业支持方式(“苏科贷”Ⅱ)
支持对象:地方备选企业库内年销售收入4亿元(含)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运作模式:省、地、银行三方共同分担风险,以地方为主导,省地资金共承担3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省级资金承担1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地方资金承担2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70%的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企业质(扣)押的知识产权由地方科技部门和银行负责处置。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20%。合作银行每季度将发放贷款企业信息报地方科技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发放的贷款项目由地方科技部门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省管理服务中心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每季度根据实际贷款额划拨相应的省风险补偿保证金。原则上同一企业享受“苏科贷”Ⅱ政策支持不超过3次。
3、地方主导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方式(“苏科贷”Ⅲ)
选择科技信贷工作基础好,政策和机制相对成熟的地区,由地方主导开展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支持对象:省级备选企业库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地方备选企业库内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运作模式:在已设立地方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具备条件的地区,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科技贷款运作模式,以地方为主导开展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省级资金和地方资金按照1:2的比例给予配套,合作银行给予一定的放大授信,共担贷款损失风险,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贷款的支持力度。地方科技、财政部门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由省管理服务中心和有关地方进行会商,签订省地合作协议,由地方自主开展科技贷款的组织和管理,并办理省级资金配套相关事项。地方科技部门每季度将贷款情况报省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省管理服务中心每季度根据实际贷款额和配套比例划拨省级资金。贷款发生损失时,省级资金按照程序和省地责任承担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三)建立风险补偿合作银行体系
建立全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合作银行体系。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商业银行、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均可申请参与:一是有意愿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二是自身实力较强,有较多的服务网点;三是市级以上分行设有单独的科技金融管理部门,有专人开发各类科技金融产品;四是能够提供优惠的合作条件,可给予省地资金放大10倍及以上的贷款授信。优先支持设有科技支行、开展科技信贷专营品种的银行参与。
“苏科贷”Ⅰ和“苏科贷”Ⅱ合作银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选择确定开展合作。“苏科贷”Ⅲ合作银行由地方自主选择,报省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省管理服务中心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定。
(四)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体系
省管理服务中心在省科技厅的指导下开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级备选企业库入库企业初审、参与地区及合作银行初步筛选与考核、贷款审核和管理、企业贷款备案和统计、省级资金划拨与补偿审查、知识产权质(扣)押与转让等日常工作,以及省科技厅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鼓励各市、县、区、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参与“苏科贷”工作,设立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建立地方风险补偿贷款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地方备选企业库建设、省级备选企业库入库企业组织推荐、企业贷款项目审核和管理、企业贷款备案和统计、地方资金补偿、省级资金补偿申请等具体管理工作。有意愿参与“苏科贷”工作的地区,向省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五)建立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统计体系
建立“苏科贷”备案统计制度,省管理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地方风险补偿贷款管理机构安排专人负责贷款的备案和统计,每季度提交备案和统计报告。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贷款备案统计工作体系,保证科技贷款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保障措施
1、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贷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年对省管理服务中心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对参与地区和合作银行进行考核。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多、首贷率高、风险补偿率低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银行,给予表彰;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少、风险补偿率高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银行,提高风险补偿责任分担比例,直至取消合作。参与地区或合作银行年度贷款损失率超过5%,后续合作时省资金承担风险比例降低一半;参与地区或合作银行已发放贷款损失率达到5%时,暂停后续合作。
2、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发生的不良科技贷款,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合作银行对欠款企业进行追偿和相关资产处置后,贷款本金仍有损失的,按照具体合作模式不同,相应向地方风险补偿管理机构和省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省管理服务中心按月集中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风险补偿审查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进行复核确认。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风险补偿决定通知,省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合作银行具体办理省资金划款手续。地方资金的风险补偿审核程序由地方自行制定。
3、建立核销补充机制。为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贷款顺利开展,确保一定的专项资金规模,省、市、县等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充机制。省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提出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办理资金补充工作。地方专项资金补充工作由各地科技、财政部门自行协商安排。
4、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为确保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贷款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体现日常服务的公益性,省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对省管理服务中心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安排,其中“苏科贷”Ⅰ工作按照不超过全年新增发放科技贷款额的1‰安排管理工作经费,其他风险补偿贷款工作按照不超过全年新增发放科技贷款额的0.1‰安排管理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所需资金原则上从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的利息中列支,并严格执行新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统一纳入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地方风险补偿管理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可以参照省有关政策,也可以由地方财政、科技部门协商解决。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