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就科技厅行政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省科技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前提下,在公文拟稿环节就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科技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内容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等,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厅办文单上勾选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公文公开属性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并由厅办公室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厅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未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退回承办处室重新办理。
六、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加括号“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
七、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厅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将该公文通过厅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档案馆、省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需即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开的公文,应由承办处室通知厅网管中心从厅内网下载并在厅门户网站发布。
八、科技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本通知及有关规定确定其公开属性。
九、被确定为涉密的公文,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解密后,可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十、公文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