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试点高新区和结对高校共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省属高校高质量考核的“高层次科研创新平台与成果”及同类指标中,单列“双高协同”相关评分项。对于高校与高新区合作的有关学科,可直接认定为省重点学科。(省教育厅负责)支持试点高校牵头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强化人才培养激励。对于试点高新区内省级以上人才创办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纳入市级人才计划,直接进入省级人才计划评审环节。允许试点高新区内重点企业开展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支持试点高校教师按规定离岗创办企业,并保留3年人事关系。(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省属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中设定“双高协同”专门增量计划;支持试点高校在研究生推免、评优评先、学分认定、选修课替换等方面,对学生参与“双高协同”工作取得的实践创新成果及应用成效予以认定;在产业教授、省级研究生优质教学资源、研究生工作站申报中,为试点高校安排额外专门的申报指标;在特聘教授、青蓝工程、省教学名师等人才项目申报评选中,为试点高校安排额外专门的申报指标。(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统筹省级教育、科技专项资金,引导地方协同投入,对于试点高校和高新区企业相关专项予以支持。(省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试点高新区和高校承担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超长期国债资金。支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集群加大对试点高新区和高校创新项目投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挥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牵引作用,与试点高新区建立联合资助机制,协同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支持试点高新区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共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池,构建拨投结合和基金支持的前沿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省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试点高新区设立未来产业天使基金、概念验证基金、科创接力基金(S基金)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贷,推广“园研保”“揭榜挂帅攻关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新产品,支持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与试点高新区合作。支持在试点高新区内设立金融服务中心。(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标志性成果产出。支持试点高新区创新主体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加强项目组织,探索共同出资方式组织实施省前沿技术研发项目,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对试点高新区企业委托结对高校开展的联合攻关项目,择优列入省产学研合作项目。深化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等政策落地落实,推动试点高校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优先许可给试点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省科技厅负责)在省高校基础科学(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中,为试点高校与高新区企业联合申报项目单列推荐指标。(省教育厅负责)
(五)推动新产业新赛道培育。对试点高校有关学生团队,额外增加江苏大学生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江苏省赛的参赛名额。(省教育厅负责)在“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中,增加试点高新区推荐晋级省行业赛的名额。支持试点高新区开展“一园区一产业一赛道”培育,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赛道培育库。(省科技厅负责)对省级以上人才计划专家创办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开设申报专精特新企业“绿色通道”。(省委人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