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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涉及权属界定、评估定价、转化实施、收益分配等多环节、多主体,这些内容在《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是如何体现的?

发布日期:2026-03-02 11:08   浏览次数:

《条例》充分体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链条推进和全流程贯通。从转化主体上来说,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规定了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可自主选择。对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强调了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对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对企业,明确要“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对应用类科技项目,明确要求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等,明确支持培育优质市场化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多样化服务,支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从转化环节上来说,《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权益归属,规定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归属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职务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归属单位。以专章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对一般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的路径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健全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通过多种途径推广标准化评价,提高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并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建立覆盖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的管理制度,促进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等。《条例》还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中用于奖励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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